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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鉴定机构原告可以不去吗

发布时间:2026-06-22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选鉴定机构时,原告若操作不当可能影响鉴定效力,以下是常见的错误行为:
1. 未提前确认到场要求直接缺席:部分原告认为所有鉴定都无需到场,未提前与鉴定机构沟通便缺席,导致需要对身体进行检查的鉴定(如伤情鉴定)无法开展,延误案件进程。
2. 提供虚假无法到场证明:原告为逃避到场,伪造医院诊断书或行程证明,若被鉴定机构或法院发现,可能导致鉴定结果不被采信,甚至承担妨碍诉讼的法律责任。
3. 委托无资质人员到场:原告委托非律师、非近亲属的人员到场处理鉴定事宜,且未出具合法委托书,导致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委托,影响鉴定流程的合法性。

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操作不当,建议及时向我们咨询,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您的案件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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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选鉴定机构时原告是否必须到场的问题,我们可以依据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。
根据2016年版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,可以查阅、复制相关资料,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、证人。经委托人同意,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,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,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。”

该条款表明,鉴定过程中可能需要询问诉讼当事人或提取现场材料,此时原告到场有助于配合司法鉴定人完成必要操作。但条款未强制要求原告必须到场,若鉴定无需直接接触原告(如仅需书面材料),或经委托人同意由鉴定机构上门提取材料,原告可不到场。因此,选鉴定机构时原告是否必须到场,需结合鉴定类型及是否需现场操作判断,符合上述规定中“必要时询问当事人”的情形则需到场,否则可不到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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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选鉴定机构时原告是否可以不去的问题,答案并非绝对,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。
鉴定通常需要当事人到现场,但具体情况需根据鉴定类型和机构要求而定。

1. 若存在鉴定类型为亲子鉴定、伤情鉴定等需要直接对当事人身体或特征进行检查的情况:原告必须到场,否则无法完成准确鉴定,如伤情鉴定需医生对原告伤情进行直接检查。
2. 若存在鉴定类型为笔迹鉴定、文书鉴定等仅需提供书面材料的情况:原告可无需到场,只需提交清晰的笔迹样本或文书原件即可。
3. 若存在原告因身体原因(如重病卧床)或特殊情况(如在外地无法赶回)无法到场的情况:可提前与鉴定机构沟通,申请延期或通过视频、委托代理人等方式完成鉴定流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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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鉴定机构时,原告若未正确处理到场问题,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:
1. 鉴定结果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:例如,原告因未到场导致伤情鉴定无法完成,仅提交医疗记录作为证据,法院可能认为证据不充分,不采信该鉴定相关的主张,进而影响赔偿金额的判决。
2. 承担额外鉴定费用的风险:例如,原告未提前沟通到场要求,临时缺席导致鉴定机构需重新安排时间或上门服务,产生的额外费用(如上门服务费、二次鉴定费)可能需由原告自行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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